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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農村污水排放標準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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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陜西省出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這一標準的出臺填補了陜西農村生活污水標準體系的空白。

農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術經濟條件與城鎮不同,但在標準體系中存在“空白”。由于國家沒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目前許多農村地區的污水處理設施均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論是控制指標數量還是排放限值,均不符合農村生活污水的實際特征,引起很多問題,造成了很多污水處理設施“不達標”的尷尬局面。

城市污水排放標準在1973、1988、1996、2002年分別進行過修訂,主要涉及COD、BOD、SS、氨氮、總氮、總磷等指標。從國家標準層面上,氮、磷以及SS指標不斷趨嚴。此外,一些極度缺水或水環境敏感地區還制定了地方標準,例如北京市地標,也是氮、磷以及SS指標的嚴格程度較高。

2018年9月,住建部和生態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首次從國家層面明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要求,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在2019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已經發布的,要根據新的要求進行修訂?!锻ㄖ访鞔_了標準適用范圍以及各類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并要求各地方加快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并給地方制定標準提出了要求??梢哉f,此《通知》的發出,開啟了我國農村污水排放標準體系建立的新篇章。

而對于標準體系建立,業內普遍認為應涵蓋規劃、建設、運行、監管全過程,并依據不同地區地域特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村莊污水的特征及排水去向,制定科學合理的農村污水處理目標。

目前正式發布地方農村污水處理標準的有寧夏、山西、北京、河北、浙江、福建、重慶、成都、陜西。將各標準中最嚴格的指標和城鎮標準比較,結果如下:

北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2018年6月25日,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北京市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北京的標準是目前國內最嚴格的農村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其地標A遠高于城鎮標準的一級A,這樣嚴格的標準在國際上也不多見。這一嚴格的排放標準使工藝選擇面臨極大的困難。此前,針對這一標準過嚴的問題,北京有關部門已經開始對現行標準進行修編。

浙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2015)

浙江在農村污水處理排放標準上,較早進行了前期的研究。經過一段時間的研究,浙江推出了現行較為可行的標準。2015年7月,浙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實施?!稑藴省反_定了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懸浮物、糞大腸菌群、動植物油等7項主要控制指標及限值。

寧夏《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64/T700-2011)

寧夏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2011年9月5日正式發布實施,填補了寧夏乃至全國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空白。該標準將農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標準值分為三級:①一級標準為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②二級標準為直接排放及回用為雜用水;③三級標準為直接回用于農田灌溉。其他回用執行相關標準: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按GB11607執行;回灌地下含水層以補給地下水源的,按GB/T19772執行。經由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排放的,按GB18918執行。

《山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726-2013)

201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通過《山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于2013年6月30日發布,2013年7月30日實施。

該標準結合山西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狀況,規定農村地區設計規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標準,分別對應于不同的排放水體類別:①出水排入GB3838規定的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時,執行一級標準;②出水排入GB3838規定的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二級標準;③出水排入水塘、水渠等農業灌溉水體,回用于旱作農田灌溉時,執行三級標準;④出水回用于旱作農田灌溉之外的其他用途時,按照相應標準執行。

河北《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13/2171-2015)

河北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級標準和二級標準與城市污水處理廠標準一樣,僅三級標準降低。該標準依據農村的經濟狀況、基礎設施、自然環境條件,把農村劃分為發達型、較發達型以及欠發達型三種農村類型,并執行相應的水質指標。

福建省《農村村莊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2011年,福建省公布《農村村莊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規定了農村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排放限制、監測與監控、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成都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施方案》

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成都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施方案》,并規定執行排放標準。

成都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出水水質標準按以下7個控制指標(單位:mg/L)執行。(1)化學需氧量(CODcr):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50,其他地區≤60;(2)氨氮(NH3-N):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8,其他地區≤15;(3)總磷(以TP計):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其他地區≤2;(4)總氮(TN):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5,其他地區≤25;(5)懸浮物(SS):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0,其他地區≤30;(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0.5,其他地區≤1;(7)動植物油: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其他地區≤3。

陜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正式出臺

2018年12月29日陜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正式印發,2019年1月29日施行。

標準適用于設計規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末端配置污水處理設施)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體時,排放限值分別執行特別排放限值、一級標準、二級標準。排入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湖庫岸邊2公里以內的執行特別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動植物油和總氮;排入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一級標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和動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二級標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和動植物油。標準規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執行《漁業水質標準》(GB 11607);處理后用于農田灌溉或排入農田灌溉渠的,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處理后排入排堿渠和排入濕地、氧化塘(澇池)的,本標準的一級標準;其他綜合利用途徑執行本標準的二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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